各校外培训机构:
按照《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 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 理行动的通知》(教基厅〔2018〕3 号)、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鲁教基字〔2018〕 11 号)、《烟台市教育局等 5 部门关于转发鲁教基字〔2018〕 11 号文件的通知》(烟教发〔2018〕39 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芝罘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烟芝教体政字〔2018〕17号)精神,区教体局、公安分局、民政局、人社局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治理时间
自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
二、治理对象
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
三、治理内容
(一)查校外培训机构资质。是否持有《办学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(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)进行培训,是否做到证照齐全。
(二)查校外培训机构师资情况。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证、教师是否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和培训资质,是否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授课。
(三)查安全管理。教学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,持有合格证明。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要求,是否存在房屋建筑质量隐患、消防安全隐患、食品安全隐患等。
(四)查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。清理无证非法办学,杜绝“一证多址”办学,整治学科类培训出现的“超纲教学”、“提前教学”和 “强化应试”培训,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(简章),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乱收费行为,整顿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等级考试及竞赛,整顿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。
四、治理措施
(一)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清理内 容开展自查和整改。具备办学条件的,按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(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)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业务;不具备办学条件的,按要求自行停止办学。
(二)2018年8月至10月,区教体局、公安分局、消防大队、民政局、人社局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成立工作小组,按照“边摸排、边治理”的原则,对全区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。对通告以后仍然无证办学和经整治以后仍没有整改好的培训机构,将依法关停或取缔,并公布有关治理情况。
(三)全面总结我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,建立健全各项制度, 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。希望广大学生、家长及社会群众树立正确教育观念,理性对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,不盲目攀比,切实减轻孩子课外负担。
各部门监督咨询电话: 芝罘区教体局:6861355
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:6622830
芝罘区消防大队:6530165
芝罘区民政局:6277640
芝罘区人社局:6224131
芝罘区市场监管局:6784368
特此通告
芝 罘 区 教 育 体 育 局
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
芝 罘 区 民 政 局
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